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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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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董事會章程

(2015年5月17日董事會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系,推動合作辦學,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的辦學體制,切實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增強學校辦學活力,更好地發揮高校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成立湘潭大學董事會。

第二條 湘潭大學董事會是社會各界參與和指導湘潭大學辦學的一種組織形式。董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事業,關心、支持湘潭大學發展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業家和社會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組成。董事會對湘潭大學辦學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研究和指導,對董事會基金籌集、投放進行決策。

第三條 董事會堅持“雙向參與、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董事會會員應遵守董事會章程,維護湘潭大學的整體利益,為湘潭大學改革、建設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組成。

第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二人。董事長經上屆董事長、副董事長推薦并經全體董事會議討論產生。副董事長可根據參加單位和個人所承擔的義務、社會影響等,由董事長提名推薦并經全體董事會會議討論產生。

第七條 董事會聘請若干名有影響的領導干部、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董事長。

第八條 董事會全體董事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董事長或委托副董事長臨時召集。

第九條 出席全體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人數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十條 全體董事會議閉會期間,由董事長會議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長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如遇特殊情況,各相關會議可以適當提前或推后。

第十一條 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工作。董事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湘潭大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人選由湘潭大學推薦,報全體董事會議通過后,由董事長聘任。各董事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秘書處進行聯絡,董事單位如需變更董事人選,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十二條 秘書處應與各董事單位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及時向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學校領導匯報和反映董事單位和董事個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加強學校與董事單位之間的信息往來,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秘書處根據各相關會議研究決定事項和董事長的意見,制定和修改董事會各種規章制度,并按董事會工作制度安排董事會的工作,使董事會運行機制不斷完善,促進董事會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第三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1. 搭建學校與政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相互交流和溝通的平臺,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合作;

2. 聽取湘潭大學校長的年度工作報告,對湘潭大學的工作及重大改革舉措進行評議,提出改進意見及建議;

3. 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董事單位的需求,對學校人才培養規劃提出建議,并對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進行指導;

4. 積極為學校提供資金、物資或其他方面支持,認真審議董事會捐贈資金或物資的使用方向和重點,監督基金和物資合理使用;

5. 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聘任董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審議吸收新的董事會成員;

6. 審定并通過《湘潭大學董事會章程》,制定董事會活動計劃;

7. 積極配合和協助學校引進和承接與地方經濟、科技和社會服務有關的重大課題和項目。

第十五條 董事會成員的權利

1. 參與制訂、修改董事會章程、董事會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等;

2. 通過多種形式,由湘潭大學為董事單位培養各類急需的專業人才,或與湘潭大學聯合辦學,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

3. 湘潭大學聘請有經驗和名望的董事擔任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研究生導師,不定期邀請來校授課或講座;

4. 與湘潭大學合作創辦實體,并享受國家給予學校的有關優惠政策;

5. 參與研究湘潭大學的發展規劃,對湘潭大學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研究、指導、監督;

6. 參加湘潭大學各項建筑設計、承建及教學、科研、生活設備配置的招標、投標活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中標權;

7. 審定董事會基金使用方向和重點,審定基金的年度預決算,并實行監督;

8. 有退出董事會的權利。

第十六條 董事會成員的義務:

1. 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湘潭大學,積極為董事會發展新的董事單位;

2. 向湘潭大學提供教學、科研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方便,積極支持建立教學、科研、實踐場所和學生實習基地,促進湘潭大學教育、科技事業的不斷發展;

3. 根據互利互惠原則,視單位財力、物力情況,為湘潭大學提供資金和物質資助;

4. 協助湘潭大學做好學生的管理和就業工作;

5. 及時將本單位董事的人選、機構變更情況向董事會秘書處告知;

6. 積極參加湘潭大學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湘潭大學的義務:

1. 優先為董事單位提供各類優秀畢業生,優先優惠為其培訓各層次專門人才。董事個人或單位子女報考湘潭大學,在政策容許范圍內給予照顧;

2. 每年定期為董事單位領導培訓一次,費用原則上由學校負責;董事單位推薦的職工進行培訓或深造,費用由推薦單位負責,學校在政策范圍內相應給予優惠;

3. 向董事單位優先轉讓科技成果,提供國內經濟技術信息,幫助其進行科技攻關和開發,解決經濟技術難題;

4. 為董事單位在湘潭大學的工作、活動提供方便,搞好后勤服務;

5. 對湘潭大學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董事單位或個人,將寫入校史。由董事單位或個人提供經費的建筑、大型設施、獎勵基金,征得單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命名,或在校內建立永久性紀念物。所有資料存入湘潭大學檔案館,永久留存。

第四章 董事會基金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立董事會基金。資金由各董事單位及個人提供或籌集。

第十九條 董事會基金納入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統一管理,為教育基金會下的專項基金,其募集、管理與使用遵照《湘潭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及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湘潭大學董事會全體會議審議修改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湘潭大學董事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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